bifa必发ღ◈ღ,社会回馈ღ◈ღ,必发ღ◈ღ!BFindex必发指数网ღ◈ღ,bifa必发APP官网必发bifa官方ღ◈ღ,必发集团平台ღ◈ღ!2026年5月8日下午ღ◈ღ,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主办ღ◈ღ,大成刑委会华北片区ღ◈ღ、大成北京总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ღ◈ღ、大成消费休闲行业委员会ღ◈ღ、大成北京总所消费休闲行业组协办的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贿赂犯罪辩护实务研讨会暨大成刑事汇第34期ღ◈ღ,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ღ◈ღ。
本次研讨会以“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为切入点ღ◈ღ,聚焦体育领域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ღ◈ღ、罪名边界ღ◈ღ、证据认定与辩护实务必发ღ◈ღ,汇聚刑事辩护领域资深律师ღ◈ღ、前职业运动员与行业专家ღ◈ღ,围绕体育竞技场景下的刑法定性ღ◈ღ、司法裁判与行业纪律衔接ღ◈ღ、职务便利认定ღ◈ღ、斡旋受贿实务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度研讨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ღ、大成刑委会顾问许昔龙律师在主持研讨会时提到ღ◈ღ,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ღ◈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已过十年之久ღ◈ღ,2026年4月10日ღ◈ღ,两高又联合颁布“解释(二)”ღ◈ღ,并于2026年5月1日开始施行ღ◈ღ,其中第八条规定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ღ◈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ღ◈ღ、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ღ◈ღ、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ღ◈ღ、行贿罪(单位行贿罪)ღ◈ღ、贪污罪ღ◈ღ、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ღ◈ღ。”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ღ◈ღ,在此背景下ღ◈ღ,律师界同仁一起研讨体育领域反腐案件所涉及的司法实务问题尤显意义重大ღ◈ღ。
研讨会伊始ღ◈ღ,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委员会副主席ღ◈ღ、董事局董事平云旺律师开场致辞ღ◈ღ。平律师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内参揭幕ღ◈ღ,恰逢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正式实施ღ◈ღ,意义深远ღ◈ღ。该案以司法利剑整治行业乱象ღ◈ღ,守护国粹清白ღ◈ღ,彰显了零容忍的反腐态度ღ◈ღ。象棋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瑰宝ღ◈ღ,曾因“买棋卖棋”蒙尘ღ◈ღ,损害了行业公信力ღ◈ღ。此案的依法审结ღ◈ღ,划定了体育竞技的法律红线ღ◈ღ,推动行业回归公平本源ღ◈ღ。专业化建设是大成的立所之本及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ღ◈ღ。大成刑辩作为专业化建设的一面旗帜ღ◈ღ,始终引领专业发展方向ღ◈ღ。大成将以此次研讨为契机ღ◈ღ,夯实专业基础ღ◈ღ,提升服务能力ღ◈ღ,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大成力量ღ◈ღ。期待各位畅所欲言ღ◈ღ,深入交流ღ◈ღ,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共识ღ◈ღ,助力行业健康发展ღ◈ღ。
随后ღ◈ღ,大成刑委会牵头人ღ◈ღ、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娄秋琴律师致辞ღ◈ღ,娄律师向远道而来的大成分所同事ღ◈ღ,兼具律师与象棋专业资质的双师律师以及兄弟所和优先合作所的同仁致以特别感谢ღ◈ღ。娄律师表示ღ◈ღ,本次研讨会恰逢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第8天ღ◈ღ、正值新规落地初期ღ◈ღ,节点关键必发ღ◈ღ、意义特殊ღ◈ღ。大成律所两位律师有幸参与 “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 办理ღ◈ღ,为本次研讨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样本ღ◈ღ。此次研讨会是大成专业化与行业化深度融合的有益尝试ღ◈ღ。刑事业务与体育赛事规则交叉领域存在诸多待厘清的问题ღ◈ღ:如运动员个人行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ღ◈ღ、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的边界ღ◈ღ、行政规制与刑事规制的区分等ღ◈ღ。新司法解释降低了非公贿赂入罪门槛内参揭幕ღ◈ღ、明确了一些模糊的边界ღ◈ღ,这些都将影响赛事反腐领域的法律适用ღ◈ღ。期待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ღ◈ღ,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ღ◈ღ!
研讨会伊始ღ◈ღ,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ღ、大成刑委会理事孙晓洋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率先发言ღ◈ღ。孙晓洋律师表示ღ◈ღ,希望今天的探讨不仅对中国象棋界ღ◈ღ,甚至对中国体育界都有借鉴意义ღ◈ღ,对于涉体育领域ღ◈ღ、体育赛事的法律完善也有促进作用内参揭幕ღ◈ღ。据孙律师介绍ღ◈ღ,本案中六名原中国象棋特级大师被指控的罪名分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ღ◈ღ。她以第一个罪名为例阐述了有关问题ღ◈ღ。孙律师指出ღ◈ღ,本案共涉及三类赛事ღ◈ღ,即邀请赛ღ◈ღ、锦标赛和象甲联赛ღ◈ღ,本案核心事实涉及的是邀请赛ღ◈ღ。但被告人在邀请赛中的买卖棋行为虽然违规ღ◈ღ,但不能构成指控的两罪ღ◈ღ,据此定罪没有法律依据ღ◈ღ。理由是ღ◈ღ: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ღ◈ღ,棋手注册所对应的赛事是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ღ◈ღ。但在案证据表明ღ◈ღ,被告人参加邀请赛时并非代表注册单位参赛ღ◈ღ,赛事性质决定其参加该等赛事时具有明显的个人特征和个人属性ღ◈ღ,不具有单位属性ღ◈ღ。注册单位在参赛报名表上加盖公章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棋手是代表注册单位参赛ღ◈ღ。因此ღ◈ღ,被告人的注册运动员“身份”不是“非公受贿”罪所规定的“职务”ღ◈ღ,参与赛事对局也不是“非公受贿”罪名下的职务便利ღ◈ღ。
此外ღ◈ღ,孙律师的当事人参加案涉邀请赛时注册身份和签约身份不一ღ◈ღ、错位ღ◈ღ,此一事实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ღ◈ღ,律师对此进行了举证并经庭审质证ღ◈ღ。但一审合议庭对于辩方证据不予审查ღ◈ღ,明显违反法定诉讼程序ღ◈ღ。对于一审存在的此一错误ღ◈ღ,二审合议庭认为“辩方证据不影响对被告人参赛时身份的评价ღ◈ღ;且相关证据一审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ღ◈ღ,各方对此亦发表意见ღ◈ღ,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被剥夺或限制”ღ◈ღ。孙律师认为这一观点明显违法ღ◈ღ。首先ღ◈ღ,对于没有经过一审审查的证据ღ◈ღ,二审迳行进行评价并不予采信ღ◈ღ,是在一审程序错误之上的错上再错必发ღ◈ღ。其次ღ◈ღ,对证据进行审查当然是指已经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ღ◈ღ,这是证据审查的前置条件ღ◈ღ。二审合议庭将证据审查的前置条件置换为证据审查本身ღ◈ღ,明显与法不符ღ◈ღ。对涉案赛事分而析之ღ◈ღ、分而诉之ღ◈ღ、分而定之ღ◈ღ,是本案面临的重要问题ღ◈ღ。要厘清棋手的责任边界ღ◈ღ,让该归法律的归法律ღ◈ღ,该归规则的归规则ღ◈ღ,要尊重行业的自治权利ღ◈ღ。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中应当得到严格遵守ღ◈ღ,法律与规则之间的楚河汉界不可逾越ღ◈ღ。
广东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ღ◈ღ、前职业运动员ღ◈ღ、国家运动健将/象棋大师刘奕达ღ◈ღ,首先简要介绍了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的过往案例ღ◈ღ,梳理此类案件的共性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ღ◈ღ,并对该罪名的犯罪客体与职务权利外观进行解析ღ◈ღ,针对法条中“其他单位”“职务便利”作出分析ღ◈ღ,简述情形能够构成职务权利外观ღ◈ღ。
随后ღ◈ღ,他结合自身运动员从业经历ღ◈ღ,对《体育赛事名录》内的正式比赛范围ღ◈ღ、各类赛事的参赛性质与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则进行解读ღ◈ღ,并围绕运动员注册是否等同于具备职务权利外观ღ◈ღ、所属单位经营范围与签约合同范畴是否包含商业赛事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ღ◈ღ。
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圣洁律师的发言以司法判决与单项体育协会纪律处罚的衔接为主题ღ◈ღ。俞圣洁律师认为ღ◈ღ,即便已经有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判决ღ◈ღ,单项体育协会在对涉案人员作出行业处罚之前仍然应当听取拟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意见ღ◈ღ,原则上应该召开听证会ღ◈ღ。在拟处罚对象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ღ◈ღ,不能直接照搬刑事司法判决的结论ღ◈ღ,而是应当对涉案事实进行独立的认定ღ◈ღ。
大成刑委会理事ღ◈ღ、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首先回顾了1979年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ღ◈ღ,指出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ღ◈ღ,禁止类推内参揭幕ღ◈ღ,对于刑事辩护ღ◈ღ、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ღ◈ღ。随后根据“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的判罚ღ◈ღ,认为对此类行为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ღ◈ღ,有违背罪刑法定ღ◈ღ,有“类推”的嫌疑ღ◈ღ。根据司法实践ღ◈ღ,立法机关应该与时俱进ღ◈ღ,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ღ◈ღ,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刑法定必发ღ◈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ღ◈ღ。针对此类犯罪ღ◈ღ,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ღ◈ღ,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ღ◈ღ,运用好《解释(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ღ◈ღ,根据情节与社会危害性ღ◈ღ,正确运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ღ◈ღ,尽量做减轻处罚ღ◈ღ,从而实现有效辩护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ღ、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何慕律师本次发言以“楚河汉界”为喻ღ◈ღ,从双向维度厘清象棋赛事贿赂犯罪的边界ღ◈ღ。一方面ღ◈ღ,楚河汉界不能逾越刑法ღ◈ღ,只要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ღ◈ღ,就应依法认定为犯罪ღ◈ღ。对棋手身份ღ◈ღ、职务便利等要素坚持实质判断ღ◈ღ,对利用职务便利操纵比赛ღ◈ღ、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ღ◈ღ,刑法必须坚决规制ღ◈ღ,守住竞技公平底线ღ◈ღ。另一方面ღ◈ღ,刑法亦不能逾越楚河汉界ღ◈ღ,需恪守罪行法定原则ღ◈ღ,尊重象棋行业自治规则ღ◈ღ,在不同性质的赛事中区分注册资格与职务身份ღ◈ღ、个人竞技行为与单位履职行为ღ◈ღ,避免将行业违规ღ◈ღ、民事违约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ღ◈ღ,为象棋项目的市场化ღ◈ღ、职业化发展预留合理空间ღ◈ღ。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琦律师梳理了利用职务便利的立法演进必发ღ◈ღ,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ღ◈ღ,从89年的司法解释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ღ◈ღ,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从范围ღ◈ღ、从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ღ◈ღ,然后他强调虽然在立法当中ღ◈ღ,不同的罪名的法律条款中都使用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表达ღ◈ღ。但是职务侵占ღ◈ღ、挪用公款ღ◈ღ、贪污ღ◈ღ、受贿ღ◈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ღ◈ღ。其中构成要件要素中利用职务便利范围是不同的ღ◈ღ,甚至受贿罪与贪污罪相比有巨大的差异ღ◈ღ。在梳理了利用职务便利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之后ღ◈ღ,结合中国象棋反腐第一案ღ◈ღ,陈琦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ღ◈ღ,他完全同意孙律师的辩护方案ღ◈ღ,同时呢ღ◈ღ,强调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ღ◈ღ,社会危害性作为立法和司法的重点ღ◈ღ,一定要引起辩护人的关注ღ◈ღ,尤其是体育比赛ღ◈ღ,文化内涵非常深厚ღ◈ღ,有时候对于不同的体育比赛中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弹性是非常大的ღ◈ღ,律师在辩护此类案件当中ღ◈ღ,一定要关注这个要素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ღ、大成消费休闲行业委员会秘书长ღ◈ღ、大成青年律师委员会副秘书长熊宗鹏律师以斡旋受贿行为的认定规则及司法实务为主题开展专业分享ღ◈ღ。熊律师依次介绍了斡旋受贿的基本概念ღ◈ღ、法律规制的发展演变ღ◈ღ,详细拆解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及三种典型情形ღ◈ღ,重点辨析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ღ◈ღ、利用影响力受贿ღ◈ღ、介绍贿赂的边界ღ◈ღ,并深入解读了 “便利条件”ღ◈ღ、“不正当利益” 等实务难点ღ◈ღ,并结合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新规及典型案例ღ◈ღ,提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辩护要点及策略建议ღ◈ღ,为相关职务犯罪的办理提供了有效指引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ღ◈ღ、大成刑委会理事ღ◈ღ、秘书长常洁律师指出ღ◈ღ,新出台的两高《解释(二)》为体育界的贿赂犯罪辩护开辟了新空间ღ◈ღ。新解释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标准的规则ღ◈ღ,并强调必须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ღ◈ღ。同时ღ◈ღ,围绕贿赂数额按实际获利认定ღ◈ღ、“承诺即构成受贿”的限定条件ღ◈ღ、“职务便利”的扩张边界内参揭幕ღ◈ღ、单位与个人行贿的实质区分ღ◈ღ、介绍贿赂罪的独立性认定ღ◈ღ、积极退赃的宽泛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追缴规则ღ◈ღ,常洁律师系统重构了体育贿赂案件的辩护策略ღ◈ღ,主张聚焦行业特性ღ◈ღ,推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判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泓轩律师从厘清罪与非罪ღ◈ღ、涉案款项的性质甄别ღ◈ღ、辩护的破局思路三个方面进行评析ღ◈ღ。其中对于罪与非罪问题ღ◈ღ,除了行为主体是否适格之外ღ◈ღ,考虑到体育竞技领域的特殊性必发ღ◈ღ,着重从“利益诉求 - 职务行为 - 利益实现” 的因果链条是否完整为角度进行分析ღ◈ღ。此外ღ◈ღ,对于涉案款项性质问题ღ◈ღ,从行贿及获利逻辑入手ღ◈ღ,剖析合法收入ღ◈ღ、奖金收入与贿赂金额之间的关系内参揭幕ღ◈ღ。最后ღ◈ღ,结合实务经验ღ◈ღ,提出了关于辩护的破局思路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马圣昆律师认为ღ◈ღ,首先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的实质来看ღ◈ღ,应当存在一个关于“行贿人-受贿人-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ღ◈ღ,处分单位利益的这个概念虽然没有存在于罪状描述之中ღ◈ღ,但是其应该是“职务行为”的应有之意ღ◈ღ。其次ღ◈ღ,对于单体对抗的运动赛事而言ღ◈ღ,利益之归属应当保持一致性ღ◈ღ,或输赢之权益均归属于双方单位ღ◈ღ,或输赢之权益均归属于个人ღ◈ღ,不应在双方之间适用双重的评价标准ღ◈ღ。由此ღ◈ღ,同时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制“买卖棋”双方恐产生法理上的矛盾ღ◈ღ。最后ღ◈ღ,“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的外延不宜过广ღ◈ღ,当行为人的行为内参揭幕ღ◈ღ,本身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做保护的法益是同向并行的时候ღ◈ღ,是否仍然有必要以刑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ღ◈ღ,需要审慎的进行判断ღ◈ღ。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ღ◈ღ、大成刑事专业带头人ღ◈ღ、大成刑委会顾问徐平律师提出了与大多参会者不同的观点ღ◈ღ。徐律师认为ღ◈ღ,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讲ღ◈ღ,“团体”是“单位”的外在表现形式ღ◈ღ。总结中文词典对“团体”的定义ღ◈ღ,都含有“多人”ღ◈ღ、“有组织”ღ◈ღ、“有共同目标”的特征ღ◈ღ。
以这样的观念来看棋类邀请赛ღ◈ღ:有组织者ღ◈ღ,有各项资源的提供者ღ◈ღ,有赞助商ღ◈ღ,有比赛选手ღ◈ღ,有着共同遵循的比赛规程ღ◈ღ。因此ღ◈ღ,邀请赛所有参与方ღ◈ღ,构成一个中文意义上的“团体”ღ◈ღ,就是非公受贿罪中提到的“单位”ღ◈ღ。任何选手ღ◈ღ,只要接受邀请ღ◈ღ,同意按赛事规程进行公开比赛ღ◈ღ,对赛事组织者ღ◈ღ,就有公平比赛的信托义务ღ◈ღ;对看比赛的观众ღ◈ღ、其他参赛选手等等相关方ღ◈ღ,都有公平比赛的信赖保护义务ღ◈ღ。倘若选手故意让棋输棋ღ◈ღ,触犯刑法非公受贿罪的风险是极大的ღ◈ღ。
研讨会的最后ღ◈ღ,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ღ◈ღ、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窦荣刚律师ღ◈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才溢律师分别结合各自办案经验内参揭幕ღ◈ღ、围绕贿赂犯罪定性ღ◈ღ、证据采信ღ◈ღ、辩护策略等核心问题深入探讨ღ◈ღ。两位外所律师结合实务经验ღ◈ღ,分享体育领域贿赂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跨境合规视角ღ◈ღ。现场观点交锋ღ◈ღ、共识频出ღ◈ღ,为类案辩护提供了多元思路与实操参考ღ◈ღ。
最后ღ◈ღ,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ღ◈ღ、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作总结发言ღ◈ღ。他指出ღ◈ღ,对社会各行各业的不当行为进行司法治理ღ◈ღ,应遵循基本规则逻辑ღ◈ღ。本次研讨会紧扣实务痛点ღ◈ღ、回应司法关切ღ◈ღ,既深化了对体育贿赂犯罪构成与认定的理解ღ◈ღ,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ღ◈ღ。未来大成刑事团队将持续关注体育法治ღ◈ღ、金融犯罪ღ◈ღ、职务犯罪等前沿领域ღ◈ღ,以专业能力服务法治实践ღ◈ღ、助力行业规范发展ღ◈ღ。
本次研讨会作为 “大成刑事汇” 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ღ◈ღ,以典型案例为纽带ღ◈ღ,以实务问题为导向ღ◈ღ,推动了刑事辩护理论与体育行业实践的深度融合ღ◈ღ,为体育领域腐败治理ღ◈ღ、贿赂犯罪精准惩治与有效辩护贡献了专业力量ღ◈ღ。
【注ღ◈ღ:北京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ღ◈ღ,旨在针对刑事实务ღ◈ღ、社会热点ღ◈ღ、重大疑难案件ღ◈ღ、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ღ◈ღ、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ღ◈ღ,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ღ◈ღ、深入交流ღ◈ღ,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ღ◈ღ。】返回搜狐ღ◈ღ,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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